香港條例撤銷"一年零一日規則" (1) 就所有目的 而言, 稱為“一年零一日規則”的 規則(即在 涉及死亡或 自殺的 罪行方面, 如某人在 有關作為或 不作為之後超過一年零一日才死亡, 則 該作為或 不作為不可推翻地推定為並不導致該人的 死亡)現予撤銷。 (2) 凡在 某一個案中導致死亡的 作為或 不作為(或 多於一項作為或 不作為中的 最後一項)在 《 2000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 (2000年第 32號)生效前發生, 第(1)款提述的 規則繼續適用於該個案而不受該款影響。 (由2000年第32號第8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