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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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21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使用哥羅仿等

任何人意圖使自己或 他人能犯可公訴的 罪行, 或 意圖協助他人犯可公訴的 罪行, 而非法對任何人使用或 施用, 或
導致任何人服用, 或 企圖對任何人使用或 施用, 或 企圖導致 任何人被施用或 服用哥羅仿、 鴉片酊、 胡椒粉或
其他使人神志不清或 軟弱無力的 藥物、 物質或 物品,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可處終身監禁。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2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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