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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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18
上膛槍械的定義
任何槍枝、 手槍或 其他槍械, 如槍膛裝上火藥或 其他爆炸品, 以及彈丸、 子彈、 射彈或 其他破壞性物料,
即使因起爆火藥充填不當或 其他因由可能使發射的 企圖不遂, 亦當 作為符合本條例所指的 上膛槍械。
(由1911年第51號附表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1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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