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謀殺而施用毒藥或傷人 謀殺企圖 任何人意圖謀殺而─ (a) 向任何人或 導致向任何人施用毒藥或 其他殘害性物品, 或 導致任何人服用毒藥或 其他殘害性物品; 或 (b) 以不論何種方式傷害任何人或 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可處終身監禁。 (由1911年第30號第2、 4及5條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1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