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12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謀殺
3. (廢除)
4. (廢除)
5. 串謀或唆使謀殺
6. (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廢除)
7. 誤殺
8. 可原諒殺人
8A. 轉以他罪裁決
8B. 構成罪行的殺人
9. 只有死因在香港發生的殺人罪的審訊
9A. 危害種族
10. 意圖謀殺而施用毒藥或傷人
11. 意圖謀殺而摧毀或破壞建築物
12. 意圖謀殺而放火燒船或破壞船舶
13. 意圖謀殺而企圖施用毒藥或射擊或企圖射擊、淹溺等
14. 以未有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
15.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16. 對他人在船舶失事中試圖逃生或救人加以阻礙
17.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18. 上膛槍械的定義
19.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0.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企圖使人窒息等
21.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使用哥羅仿等
22. 為危害生命或使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施用毒藥等
23. 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
24. 就第22條所訂罪行審訊而按第23條所訂罪行定罪的情況
25. 因沒有為學徒或傭工提供食物等以致生命受危害等
26. 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
27.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28. 以火藥等導致身體受損傷
29.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導致火藥爆炸等或淋潑腐蝕性液體
29A. 管有腐蝕性物品
30. 意圖造成身體損傷而在建築物等附近放置火藥
31. 意圖對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而裝置彈簧槍等
32.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33. 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33A. 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
33B. 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
33C. 撤銷"一年零一日規則"
34. 阻撓或襲擊履行職責的教士等
35. 因裁判官等保存遭毀壞船隻貨物而予以襲擊
36. 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
37. 撤銷申訴證明書
38. 撤銷申訴證明書或定罪及判罰對其他法律程序的排除
39.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40. 普通襲擊
41. 命令犯罪者簽保的權力
42. 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
43. 拐帶14 歲以下兒童
44. 為有值代價而非法移轉對於他人的管有、管養或控制
45. 重婚
46. 施用藥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墮胎
47. 意圖導致墮胎而取得藥物等
47A. 由醫生終止妊娠的情況
47B. 殺胎
47C. 殺嬰
47D. 轉以他罪定罪
48. 隱瞞嬰兒的出生
49. (廢除)
50. (廢除)
51. (廢除)
52. (廢除)
53. (廢除)
54. 意圖犯罪而製造或管有火藥
55. 為進入屋宇等搜查火藥等而發出手令的權力
56. 對夜間遊蕩而有犯可公訴罪行嫌疑的人所作的拘捕
57. (廢除)
58. 判處罰款及保證遵守法紀的人事擔保
59. 簡易程序定罪或手令不因形式不完善而推翻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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