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向署長作出指示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2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可就署長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其權力、 職能及職責方面, 概括地或 就特別情況向署長作出他認為適當的 指示。 (2) 署長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其權力、 職能及職責時, 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作出的 任何指示。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