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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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 SECT 3
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本條例除第II部外適用於任何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存在 的 架空纜車。
(2) 根據第28條訂立的 任何規例, 可明訂適用於任何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已存在 的 架空纜車。
(3) 本條例不適用於任何僅用作為建造任何建築物或 構築物而運載材料的 臨時架空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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