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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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 SECT 27A

署長的要求等須以書面作出

(1) 凡署長要求或 指示任何事情須根據第27(1)(b)條所提及的 任何條文予以進行, 署長須以書面通知方式作出該要求或
作出該指示, 並須在 該 通知內指明該要求或 指示須予以遵從的 期限。

(2) 在 如此指明的 期限或 署長所容許的 較長期限屆滿前, 任何人不得被斷定為沒有遵從任何該等要求或 指示。

(3) 在 不局限第(1)款的 原則下, 所有由署長根據本條例或 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任何規例而給予或 作出的 每一項決定、
指明、 要求、 批准、 許可或 同 意, 均須以書面給予或 作出。 (由1981年第37號第1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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