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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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 SECT 24
上訴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2號第3條 第IV部
上訴
(1) 如安裝架空纜車的 人或 架空纜車擁有人就署長根據本條例作出的 任何要求或 指示, 或 就署長根據本條例不予同意或
不予批准而感到受屈, 有關的 擁 有人可以呈請方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2) 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有指示外, 當該等上訴提出後, 除根據第18或 19條關閉或 局部關閉架空纜車的 要求外,
所有要求或 指示均無須強制 執行, 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上訴作出決定為止。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任何該等上訴所作的 決定, 即屬最終的 決定。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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