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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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 SECT 23E
署長可為施行第23C及23D條而指定僱員
(1) 署長可藉指名的 方式, 指定某些由架空纜車擁有人僱用的 人可行使第23C及23D條授予指定僱員的 權力,
署長亦可隨時撤銷如此作出的 指定。
(2) 署長須向每名指定僱員發出載有該僱員姓名及照片的 證件卡, 其上載有由署長簽署的 聲明,
以核證該僱員獲授權行使第23C及23D條授予指定 僱員的 權力。
(3) 一張看來是根據第(2)款發出並由署長簽署的 證件卡, 在 任何法律程序或 其他程序中, 無須再加證明,
即為證件卡上所載事項的 證據, 直至相反 證明成立為止。
(4) 指定僱員如被任何人質疑其行使第23C及23D條的 權力的 權限時, 須出示其證件卡供該人查閱。
(5) 任何人如不再身為指定僱員, 須隨即將其證件卡交予獲署長授權收取該證件卡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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