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指定僱員的逮捕權力
(1) 指定僱員可─
(a) 要求他合理懷疑已違反第23B條的 任何人, 或 要求沒有遵從根據第23C條獲發出任何信號或 指示的 任何人,
立即向他提供正確姓名及地址;
(b) 將他合理懷疑已違反第23A條的 任何人逮捕, 或 將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a)段作出的 要求的 任何人逮捕。
(2) 指定僱員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後, 須隨即將該人帶到警署, 以便按照《 警隊條例》 (第232章)予以處理, 或
為該目的 將該人交予警務人 員羈押。
(3) 如任何人強行反抗或 企圖逃避根據本條所作的 逮捕, 指定僱員可使用合理地需要的 武力以執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