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擅入架空纜車 (1) 凡某地方的 任何部分因架空纜車之故而圍以欄柵或 予以圍封, 並且已就該部分張貼充分的 警告告示, 則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 不得進入該部分。 (2) 在 第(1)款中, “充分的 警告告示”(sufficient warning notices) 指中文及英文的 告示, 說明除非在 指明情 況下(如有的 話), 否則禁止任何公眾人士進入該地方的 有關部分, 而該告示已予以張貼, 使公眾人士在 進入該部分前易於看見與閱讀。 “充分的 警告告示”(sufficient warning no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