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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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 SECT 23
進入與檢查的權力
(1) 署長或 任何獲署長書面授權的 公職人員, 可在 一切合理的 時間進入任何土地, 以檢查任何在 該土地上或
跨過該土地上的 架空纜車; 亦可進入與檢查 任何與架空纜車相關的 建築物或 構築物。
(2) 任何土地、 建築物或 構築物的 擁有人, 須就第(1)款提述的 檢查, 給予署長合理地要求的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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