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對曾作重大改裝的架空纜車的檢驗及測試 (1) 凡架空纜車經任何重大改裝後, 署長須在 架空纜車恢復正常使用及操作前, 對架空纜車進行所需的 檢驗及測試, 以決定受該等重大改裝影響的 架空 纜車的 部分是在 安全操作狀態。 (2) 署長如信納架空纜車的 該等部分是在 安全操作狀態, 則須容許架空纜車恢復使用及操作; 署長如不信納架空纜車的 該等部分是在 安全操作狀態, 則 須拒絕容許架空纜車恢復使用及操作, 並須提供其拒絕的 理由。 (3) 架空纜車擁有人如無署長根據第(2)款所給予的 許可, 不得恢復使用及操作架空纜車。 (由1981年第37號第1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