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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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 SECT 20
架空纜車的管制及安全
(1)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就管制使用架空纜車的 人或 在 其附近的 人, 以及就他們的 安全, 提供人員及設施,
以使署長認為滿意為準。 (由1981 年第37號第14條修訂)
(2) 提供該等人員及設施的 開支, 須由纜車擁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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