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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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守則”(Code) 指根據第5條訂明的 實務守則;
“安裝工程”(installation works)
指與架空纜車的 安裝有關的 一切工程, 但關於與建造架空纜車相關的 任何建築物或 構築物的 建築工程除外;
“指定僱員”(designated employee) 指署長根據第23E條指定的 人; (由1981年第37號第3條增補)
“架空纜車”(aerial ropeway)
指沿着架空吊纜行走或 由該等架空吊纜拖行用以架空運載在 運輸工具內的 乘客或 貨物的 任何器具, 以及相關的 任何機
械、 設備或 機械裝置; 而上述架空吊纜是藉樓塔、 塔架或 其他類似的 構築物所支承的 ;
“署長”(Director)
指機電工程署署長; (由1982年第7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2年第298號法律公告修訂)
“擁有人”(owner) 就架空纜車而言,
包括架空纜車的 承租人或 租用人, 以及任何從事管理或 管制架空纜車的 人。 (由1981年第37號第3條增補)
“守則”(Code)
“安裝工程”(installation works)
“指定僱員”(designated employee)
“架空纜車”(aerial ropeway)
“署長”(Director)
“擁有人”(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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