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為安全理由而關閉架空纜車 (1) 架空纜車擁有人操作架空纜車的 方式, 不得危及使用或 操作架空纜車的 人的 安全或 危及在 其附近的 人的 安全。 (由1981年第37號第 13條增補) (2) 每當為使用或 操作架空纜車的 人的 安全, 或 為在 其附近的 人的 安全, 而看似合理地需要時, 架空纜車擁有人可以, 而在 署長如此要求下則必須, 關 閉或 局部關閉架空纜車, 不讓公眾使用。 (3) 除在 署長要求關閉或 局部關閉架空纜車外,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隨即將任何該等關閉之事通知署長。 (由1981年第37號第1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