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架空纜車作修理或改裝 (1) 每當有需要實施對架空纜車的 任何修理或 改裝, 架空纜車擁有人可以, 而在 署長要求下則必須, 將架空纜車關閉或 局部關閉, 不讓公眾使用。 (2) 除在 緊急情況下, 擁有人如事先沒有通知署長, 不得實施任何有關關閉。 (3) 每當根據本條依據署長的 要求而實施關閉, 架空纜車或 因而受影響的 架空纜車部分隨後不得未經署長事先同意而操作, 給公眾使用。 (由 1981年第37號第1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