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進入與檢查的權力
(1) 署長或 任何獲署長書面授權的 公職人員可隨時進入正安裝架空纜車的 地方─
(a) 以確定安裝架空纜車的 人是否正遵從本條例及守則關於架空纜車的 安裝的 條文;
(b) 以確定安裝工程是否對在 架空纜車附近的 人、 使用架空纜車的 人或 就架空纜車而受僱的 人構成或
可能構成危險; 及 (由1981年第37號 第8條修訂)
(c) 以檢查和測試將與該架空纜車相關使用的 任何機械、 設備或 機械裝置。
(2) 安裝架空纜車的 人須給予署長為施行第(1)款而合理地要求的 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