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 (1) 在 安裝工程進行期間, 安裝架空纜車的 人須確保該等工程不會對任何道路、 船舶航道或 鐵路造成不當的 妨礙, 亦不會對航空造成任何危險。 (2) 如署長認為任何部分的 安裝工程對任何道路、 船舶航道或 鐵路正造成妨礙, 或 對航空正造成危險, 署長可指示安裝架空纜車的 人中止該等工程, 而 除非獲得署長許可, 並符合署長所施加的 條件, 否則該等工程不得繼續進行。 (由1981年第37號第7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