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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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 SECT 10
架空纜車須按照圖則等安裝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2號第3條
(1) 安裝工程須按照根據第9條批准的 圖則、 設計、 規格、 計算資料及安裝方法及安裝程序進行, 但可由裝設架空纜車的
人經署長的 事先書面批准對上 述事項不時作出修改。
(2) 對於任何部分的 安裝工程, 如署長認為─
(a) 有任何偏離第(1)款的 要求;
(b) 安裝方法不安全; 或
(c) 已進行或 正在 進行的 安裝工程違反本條例或 守則, 他可指示正在 安裝架空纜車的 人中止該部分的 工程, 而在
署長信納任何進一步的 安裝工程符合有關要求或 安裝方法是安全的 (視屬何情況而定)之前, 該部分的 工程不得繼
續進行。
(3) 如根據第(2)款作出的 指示不獲遵從, 署長可進行他認為適當的 工程, 以確保安裝工程符合第(1)款的 要求, 或
確保安裝方法是安全的 (視屬 何情況而定)。
(4) 根據第(3)款進行的 工程的 費用, 可作為安裝架空纜車的 人拖欠政府的 債項而予以追討。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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