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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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LONG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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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號作為識別代號, 讓使用者進行查索 時,
可選擇將搜尋範圍縮窄於個別“章”號所代表的 文件之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 的 決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包括附件一: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 , 附件二: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 附件三: 《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 全國性法律》 ,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在 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 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
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按照香港的 具體情況制定的 , 是符合憲法的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 制度、 政策和法律,
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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