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第2104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LONG TITLE VerDate: 本文件並無《香港法例活頁版》編配的章號,但基於「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設計,本文件在電腦資料庫中須配予一個非正式的“章”號作為識別代號,讓使用者進行查索 時,可選擇將搜尋範圍縮窄於個別“章”號所代表的文件之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