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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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 LONG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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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將搜尋範圍縮窄於個別“章”號所代表的 文件之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 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 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以上全國性法律, 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 立法實施。
二、 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
《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 命令》 附: 國徽圖案、 說明、 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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