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 第2102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 LONG TITLE VerDate: 本文件並無《香港法例活頁版》編配的章號,但基於「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設計,本文件在電腦資料庫中須配予一個非正式的“章”號作為識別代號,讓使用者進行查索 時,可選擇將搜尋範圍縮窄於個別“章”號所代表的文件之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