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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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90
第九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 首席法官, 應由在 外國無居留權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國公民擔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 程序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 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
任命或 免職, 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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