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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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89



第八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 法官只有在 無力履行職責或 行為不檢的 情況下,
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 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 審議庭的 建議, 予以免職。 香
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 首席法官只有在 無力履行職責或 行為不檢的 情況下,
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 審議庭進行審議, 並可根據其建議, 依照本法規 定的 程序, 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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