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 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 資格: (一) 因嚴重疾病或 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 同意, 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 喪失或 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 身分; (四) 接受政府的 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 破產或 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 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 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 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 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 行為不檢或 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 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