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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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73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
根據政府的 提案, 審核、 通過財政預算; (三)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 聽取行政長官的 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
對政府的 工作提出質詢; (六)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 任免;
(八)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 四分之一聯合動議, 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
瀆職行為而不辭職, 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 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負責組成獨立的 調查委員會,
並擔任主席。 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 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 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
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 數通過, 可提出彈劾案,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十) 在 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
如有需要, 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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