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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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56
第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 作出重要決策、 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 須徵詢行政會議的 意見, 但人事任免、 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 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 意見, 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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