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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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55
第五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 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 主要官員、 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
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行政會議成員的 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 行政長 官的 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在
外國無居留權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國公民擔任。 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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