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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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52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 因嚴重疾病或 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 法案而解散立法會, 重選的 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 原案,
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三)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 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 重選的
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 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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