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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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49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 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整體利益, 可在
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 通過原案, 行政長官必須在
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 按本法第五十條的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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