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45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 當地通過選舉或 協商產生,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 原則而規定, 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 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 具體辦法由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 規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