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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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45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 當地通過選舉或 協商產生,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 原則而規定, 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 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 具體辦法由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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