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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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43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首長,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 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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