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31
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有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 自由, 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 自由。
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 自由。 有效旅行證件的 持有人, 除非受到法律制止, 可自由離開 香港特別行政區,
無須特別批准。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