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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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24
第三章 居民的 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簡稱香港居民, 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在 香港出生的 中國公民; (二)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在
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 中國公民;
*(三) 第(一)、 (二)兩項所列居民在 香港以外所生的 中國籍子女; (四)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在 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 非中國籍的 人; (五)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 香港所生的 未滿二十一周歲的 子女; (六)
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 香港有居留權的 人。 以上居民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 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證, 但沒有居留權的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參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 解釋》
(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21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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