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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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23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 分裂國家、 煽動叛亂、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
行為, 禁止外國的 政治性組織或 團體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 動, 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政治性組織或
團體與外國的 政治性組織或 團體建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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