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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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ARTICLE 13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 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
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 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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