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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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條例 - SECT 14

報刊的受約制特權

(1) 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 就附表所述的 任何報導或 其他事項而作出的 廣播或 在 報刊上作出的 發布, 均享有特權,
但如該項發布被證明為惡意作出 者, 則屬例外。

(2) 就發布附表第II部所述的 報導或 事項而進行的 永久形式誹謗訴訟中, 如證明原告人曾要求被告人按照原來發布的
方式, 發布一封合理的 書函或 一 則合理的 聲明作為解釋或 反駁, 而被告人卻拒絕或 忽略如此發布, 或 所發布的
方式, 經顧及所有的 情況後, 是不足夠或 不合理者, 則本條條文並不成為免責辯護。

(3) 任何事項的 發布如為法律所禁止, 或 如並非公眾所關注, 而其發布亦非為公眾利益者,
則本條不可解釋為保護該等發布。 (由1961年第33號第8條代替) [比照1952 c. 66 s. 7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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