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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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條例

- 第2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在誹謗訴訟中以道歉作為減低損害賠償的證據的可接納性
   4.      被告人在永久形式誹謗的訴訟中以無惡意等及道歉作申辯的權利
   5.      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6.      (廢除)
   7.      就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的告發而進行的審訊
   7A.     在就永久形式誹謗提出公訴而進行的審訊中法官及陪審團的職能
   8.      用以反駁由代理人進行發布的表面證據所需的證據
   9.      在私人永久形式誹謗的檢控中檢控人及被告人獲得訟費的權利
   10.     針對發布立法局命令印製的文件的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在證明書及誓章證明其有權發布時須予以擱置
   11.     就經認證的報告的副本而展開的法律程序須予擱置等
   12.     在因印製報告的摘錄而展開的法律程序中的免責辯護等
   13.     就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所作的報刊報導享有特權
   14.     報刊的受約制特權
   15.     裁判官對永久形式誹謗是否屬實等的研訊
   16.     就永久形式誹謗循簡易程序定罪的規定
   17.     原告人討回其他損害賠償的證據
   18.     檢控報刊東主等須有法官命令
   19.     訴訟的合併
   20.     (由2003年第23號第8條廢除)
   21.     意指婦人或少女不貞的言詞本身即可予以訴訟
   22.     廣播陳述
   23.     影響職位、專業或業務聲譽的短暫形式誹謗
   24.     所有權誹謗等
   25.     非故意的誹謗
   26.     有理可據
   27.     公允評論
   28.     對選舉中享有特權的限制
   29.     彌償協議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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