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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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隧道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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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 海底隧道條例》 (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 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 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 合宜的
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 條文或 就任何附屬法例的 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
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 註腳)。 本條例旨在
就建造及經營一條橫過海港隧道的 專營權批授, 對該隧道的 建造、 經營及維修的 規管, 以及附帶或 相關的
事宜, 訂定條文。
[1969年6月20日]
(本為1969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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