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隧道條例 - 第203章 海底隧道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本條例旨在就建造及經營一條橫過海港隧道的專營權批授,對該隧道的建造、經營及維修的規管,以及附帶或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1969年6月20日] (本為1969年第28號) 海底隧道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建造及經營一條橫過海港隧道的專營權批授,對該隧道的建造、經營及維修的規管,以及附帶或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1969年6月20日] (本為1969年第28號)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I部 導言 本條例可引稱為《海底隧道條例》。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導言 本條例可引稱為《海底隧道條例》。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指海底隧道有限公司,以及在總督會同行政局按照第5條同意下,獲該公司轉讓其根據本條例所具有的權利及義務的任何其他人士; “引道”(approach roads) 指根據第61條訂明的任何引道; “汽車”(motor vehicle) 指任何機械推動的車輛; “施工區”(works area) 指按照第12條所設立的區域,該區域為在圖則上劃定並塗上藍色者; “保留的權利”(retained rights) 指由政府根據第10條而保留的擁有權的權利;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指在隧道區或施工區內進行與隧道構築物的建造有關的所有工程; “專營權批授”(grant) 指藉第4條批授的在專營權批授期內建造及經營隧道的專營權; “專營權批授期”(period of grant) 指第4條所提及的期間; “開始建造日期”(start of construction) 指按照第17(1)條開始建造工程的日期; “開始經營日期”(operating date) 指按照第32(1)條隧道開放給公眾使用的日期; “圖則”(plan) 指─ (a) 由路政署署長於1969年5月27日簽署並存放在香港土地註冊處的第1號圖則;及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b) 按照第3條所存放的任何新圖則; “隧道”(tunnel) 指專營權批授所涉的四 行車隧道或其任何部分; “隧道區”(tunnel area) 指在圖則上劃定並塗上紅色的區域; “隧道費構築物”(toll structure) 指公司為施行第44條而建立的任何構築物; “隧道構築物”(tunnel structure) 指隧道本身及在隧道區內所建造並與對專營權批授的運用有附帶關係的所有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 “公司”(Company) “引道”(approach roads) “汽車”(motor vehicle) “施工區”(works area) “保留的權利”(retained rights)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專營權批授”(grant) “專營權批授期”(period of grant) “開始建造日期”(start of construction) “開始經營日期”(operating date) “圖則”(plan) “隧道”(tunnel) “隧道區”(tunnel area) “隧道費構築物”(toll structure) “隧道構築物”(tunnel structure)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指海底隧道有限公司,以及在總督會同行政局按照第5條同意下,獲該公司轉讓其根據本條例所具有的權利及義務的任何其他人士; “引道”(approach roads) 指根據第61條訂明的任何引道; “汽車”(motor vehicle) 指任何機械推動的車輛; “施工區”(works area) 指按照第12條所設立的區域,該區域為在圖則上劃定並塗上藍色者; “保留的權利”(retained rights) 指由政府根據第10條而保留的擁有權的權利;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指在隧道區或施工區內進行與隧道構築物的建造有關的所有工程; “專營權批授”(grant) 指藉第4條批授的在專營權批授期內建造及經營隧道的專營權; “專營權批授期”(period of grant) 指第4條所提及的期間; “開始建造日期”(start of construction) 指按照第17(1)條開始建造工程的日期; “開始經營日期”(operating date) 指按照第32(1)條隧道開放給公眾使用的日期; “圖則”(plan) 指─ (a) 由路政署署長於1969年5月27日簽署並存放在香港土地註冊處的第1號圖則;及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b) 按照第3條所存放的任何新圖則; “隧道”(tunnel) 指專營權批授所涉的四 行車隧道或其任何部分; “隧道區”(tunnel area) 指在圖則上劃定並塗上紅色的區域; “隧道費構築物”(toll structure) 指公司為施行第44條而建立的任何構築物; “隧道構築物”(tunnel structure) 指隧道本身及在隧道區內所建造並與對專營權批授的運用有附帶關係的所有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 “公司”(Company) “引道”(approach roads) “汽車”(motor vehicle) “施工區”(works area) “保留的權利”(retained rights)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專營權批授”(grant) “專營權批授期”(period of grant) “開始建造日期”(start of construction) “開始經營日期”(operating date) “圖則”(plan) “隧道”(tunnel) “隧道區”(tunnel area) “隧道費構築物”(toll structure) “隧道構築物”(tunnel structure)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 圖則的改變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路政署署長在公司的同意下,可安排不時將圖則所顯示的隧道區或施工區或兩者的界綫更改。 (2) 凡任何該等界綫被如此更改,路政署署長須擬備一份確定隧道區及施工區的位置及劃定隧道區及施工區的新圖則,並敘明在該等區域的位置內海床 的深度及地形。 (3) 按照第(2)款擬備的每一圖則,均須編號及註明日期,由路政署署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4) 每當圖則根據第(3)款存放,路政署署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該存放事宜的公告。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 圖則的改變 VerDate:30/06/1997 (1) 路政署署長在公司的同意下,可安排不時將圖則所顯示的隧道區或施工區或兩者的界綫更改。 (2) 凡任何該等界綫被如此更改,路政署署長須擬備一份確定隧道區及施工區的位置及劃定隧道區及施工區的新圖則,並敘明在該等區域的位置內海床 的深度及地形。 (3) 按照第(2)款擬備的每一圖則,均須編號及註明日期,由路政署署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4) 每當圖則根據第(3)款存放,路政署署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該存放事宜的公告。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A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A 圖則的證明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在任何就違反本條例的罪行而提出的檢控中,經路政署署長核證的圖則副本,即為隧道區的確證。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看來是經路政署署長核證的圖則副本,須當作已由其核證。 (由1973年第73號第2條增補)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A 圖則的證明 VerDate:30/06/1997 (1) 在任何就違反本條例的罪行而提出的檢控中,經路政署署長核證的圖則副本,即為隧道區的確證。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看來是經路政署署長核證的圖則副本,須當作已由其核證。 (由1973年第73號第2條增補)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 專營權批授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II部 與專營權批授有關的條文 一般條文 (1) 政府現將專營權批授予公司以建造及經營一條在灣仔與紅磡之間橫過海港的四綫行車隧道。 (2) 該項專營權批授,須受本條例及政府與公司之間達成而與本條例不相抵觸的協議所規限。 (3)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專營權批授須持續至開始建造日期之後30年為止。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 專營權批授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與專營權批授有關的條文 一般條文 (1) 政府現將專營權批授予公司以建造及經營一條在灣仔與紅磡之間橫過海港的四綫行車隧道。 (2) 該項專營權批授,須受本條例及政府與公司之間達成而與本條例不相抵觸的協議所規限。 (3)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專營權批授須持續至開始建造日期之後30年為止。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 對公司所作處置的限制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除以押記或按揭方式為建造工程提供資金外,未經總督會同行政局事先同意,公司不得以轉讓、押記、按揭、再批授、分包或其他方式處置其根據 本條例所具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該等權利或義務的任何部分。 (2) 總督會同行政局於考慮是否授予同意時,須考慮公司一切現有的權利及義務,如授予該同意,亦可施加他認為必需的條件,惟該等條件不得與本條 例有不相符之處。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 對公司所作處置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1) 除以押記或按揭方式為建造工程提供資金外,未經總督會同行政局事先同意,公司不得以轉讓、押記、按揭、再批授、分包或其他方式處置其根據 本條例所具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該等權利或義務的任何部分。 (2) 總督會同行政局於考慮是否授予同意時,須考慮公司一切現有的權利及義務,如授予該同意,亦可施加他認為必需的條件,惟該等條件不得與本條 例有不相符之處。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 公司的董事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過半數的公司董事,須為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  (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由1998年第28號第2(1)條修訂) (2) 如於任何時間政府持有公司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款的股本,則即使《公司條例》(第32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文書另有規定,總督 均有權委任公司董事局的董事2名,或較大數目的董事,惟該數目佔董事局成員總數的比例(整數以下的分數不計),須與政府持有的該等股本佔公司全部已發行及繳足股 款的股本的比例相同。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 公司的董事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8號第2(1)條 (1) 過半數的公司董事,須為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  (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由1998年第28號第2(1)條修訂) (2) 如於任何時間政府持有公司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款的股本,則即使《公司條例》(第32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文書另有規定,總督 均有權委任公司董事局的董事2名,或較大數目的董事,惟該數目佔董事局成員總數的比例(整數以下的分數不計),須與政府持有的該等股本佔公司全部已發行及繳足股 款的股本的比例相同。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 公司的董事 VerDate:30/06/1997 (1) 過半數的公司董事,須為英聯邦公民。  (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 (2) 如於任何時間政府持有公司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款的股本,則即使《公司條例》(第32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文書另有規定,總督 均有權委任公司董事局的董事2名,或較大數目的董事,惟該數目佔董事局成員總數的比例(整數以下的分數不計),須與政府持有的該等股本佔公司全部已發行及繳足股 款的股本的比例相同。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7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7 公司在開始經營日期的股份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開始經營日期當日,公司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款的股本,除政府所持有者外,須另有不少於$80000000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款的股本。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7 公司在開始經營日期的股份 VerDate:30/06/1997 在開始經營日期當日,公司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款的股本,除政府所持有者外,須另有不少於$80000000的已發行及繳足股款的股本。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8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8 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及報價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公司須確保公司的股份,在開始經營日期起計2年內,或在總督會同行政局許可的較後日期,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及報價。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8 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及報價 VerDate:30/06/1997 公司須確保公司的股份,在開始經營日期起計2年內,或在總督會同行政局許可的較後日期,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及報價。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9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9 通行權的批授及為此繳付的租金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有關土地的權利及公司須繳付的費用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政府批授公司由開始建造日期起及其後在專營權批授的持續期內隧道區的通行權。 (2) 自開始建造日期起,就通行權公司須向政府繳付上期年租$75000。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9 通行權的批授及為此繳付的租金 VerDate:30/06/1997 有關土地的權利及公司須繳付的費用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政府批授公司由開始建造日期起及其後在專營權批授的持續期內隧道區的通行權。 (2) 自開始建造日期起,就通行權公司須向政府繳付上期年租$75000。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0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0 政府保留對隧道區及施工區的權利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除專營權批授及根據第9(1)條通行權的批授外,政府保留對組成隧道區及施工區的土地之內及之上的擁有權的一切權利;而在行使此等權利 時,政府可指示將任何隧道費構築物定位或重新定位。 (2) 政府在行使此等權利時,其方式不得對專營權批授有所減損。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0 政府保留對隧道區及施工區的權利 VerDate:30/06/1997 (1) 除專營權批授及根據第9(1)條通行權的批授外,政府保留對組成隧道區及施工區的土地之內及之上的擁有權的一切權利;而在行使此等權利 時,政府可指示將任何隧道費構築物定位或重新定位。 (2) 政府在行使此等權利時,其方式不得對專營權批授有所減損。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1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1 隧道費構築物的年租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公司須就隧道區內任何設有隧道費構築物的土地,向政府繳付上期年租,年租由與該構築物有關的建造工程根據第20條被核准日期開始計算,租率為每公頃 $12355。 (由1984年第307號法律公告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1 隧道費構築物的年租 VerDate:30/06/1997 公司須就隧道區內任何設有隧道費構築物的土地,向政府繳付上期年租,年租由與該構築物有關的建造工程根據第20條被核准日期開始計算,租率為每公頃$1235 5。 (由1984年第307號法律公告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2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2 提供給公司的施工區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建造工程施工期間,公司須在由政府及公司之間所協定的條件下獲提供施工區。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2 提供給公司的施工區 VerDate:30/06/1997 在建造工程施工期間,公司須在由政府及公司之間所協定的條件下獲提供施工區。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3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3 對道路工程費用的分擔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公司須向政府繳付$12000000,作為分擔政府因道路的建造及其他工程而招致的開支,而該等工程為假若沒有建造隧道則無須建造或所需費用較少者。該筆款項須 依照政府與公司之間協定的方式及時間繳付。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3 對道路工程費用的分擔 VerDate:30/06/1997 公司須向政府繳付$12000000,作為分擔政府因道路的建造及其他工程而招致的開支,而該等工程為假若沒有建造隧道則無須建造或所需費用較少者。該筆款項須 依照政府與公司之間協定的方式及時間繳付。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4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4 專營權費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專營權費的繳付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於專營權批授的持續期內,公司須向政府繳付其營運收入的百分之十二點五作為專營權費︰ 但─ (a) 在開始經營日期*之後的10年期間內,總督可就任何財政年度而特許公司繳付削減至不少於營運收入百分之七點五的專營權費; (*1972年8月3日─見1972年第1852號政府公告。) (b) 百分之十二點五營運收入的專營權費的款額與任何該等經削減的專營權費款額之間的差額,須在公司帳簿內記入政府帳戶貸方,而該帳戶在每一季 末的結餘,須享有以每季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的複利息; (c) 任何該等差額所組成的款額及到期應付的利息,可依照政府與公司之間所協定的分期繳付辦法及時間繳付,但公司最遲須於專營權批授期屆滿前 5年向政府全數繳付。 (2) 就每季的營運收入須繳付的專營權費或經削減的專營權費(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於該季完結之後的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或之前繳付。 (3) 如公司於任何此等月份的最後一天仍未能確定前一季的營運收入,則公司須向政府繳付相等於再前一季公司已確定營運收入的百分之十二點五的款 項;在此情況下,其後繳付的專營權費,須按任何該筆已繳付的相等款項而調整,以使所付款項的總和,盡可能近於當時須繳付的專營權費或經削減的專營權費︰ 但在公司未就隧道已開放給公眾使用一整季的營運收入而已向政府繳納專營權費或經削減的專營權費前,本款不得生效。 (4) 政府接納公司按照本條的條文繳交任何款項,並不阻止政府就同一季而追索任何其他款項,或追索其後根據第15條審查由公司提供作查閱的帳 簿、帳目及其他資料而顯示為應繳付或須繳付的任何調整數目。 (5) 公司按照本條的條文而繳付任何款項,並不阻止公司就已多繳並已向財政司證明並使其信納為已多繳的款項而索回該款項。 (6) 在本條中─ “季”(quarter) 指一年之中由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開始的三個月; “營運收入”(operating receipts) 指─ (a) 公司在下列各方面收到的合計收入總額─ (i) 根據第40條釐定或根據第41條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隧道費; (ii) 公司根據第45及46條所收取的任何收費或獲得的其他利益;及 (iii) 公司根據本條例所收取的任何其他認可收費, 但不包括─ (A) 銀行利息或投資所得的股息, (B) 投資的出售或贖回所獲的收益,或 (C) 其他資本資產, 及 (b) 公司收到代替該等合計收入總額的任何部分的任何資產、服務或設施的總值,該總值由財政司釐定。 “季”(quarter) “營運收入”(operating receipts)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4 專營權費 VerDate:30/06/1997 專營權費的繳付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於專營權批授的持續期內,公司須向政府繳付其營運收入的百分之十二點五作為專營權費︰ 但─ (a) 在開始經營日期*之後的10年期間內,總督可就任何財政年度而特許公司繳付削減至不少於營運收入百分之七點五的專營權費; (*1972年8月3日─見1972年第1852號政府公告。) (b) 百分之十二點五營運收入的專營權費的款額與任何該等經削減的專營權費款額之間的差額,須在公司帳簿內記入政府帳戶貸方,而該帳戶在每一季 末的結餘,須享有以每季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的複利息; (c) 任何該等差額所組成的款額及到期應付的利息,可依照政府與公司之間所協定的分期繳付辦法及時間繳付,但公司最遲須於專營權批授期屆滿前 5年向政府全數繳付。 (2) 就每季的營運收入須繳付的專營權費或經削減的專營權費(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於該季完結之後的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或之前繳付。 (3) 如公司於任何此等月份的最後一天仍未能確定前一季的營運收入,則公司須向政府繳付相等於再前一季公司已確定營運收入的百分之十二點五的款 項;在此情況下,其後繳付的專營權費,須按任何該筆已繳付的相等款項而調整,以使所付款項的總和,盡可能近於當時須繳付的專營權費或經削減的專營權費︰ 但在公司未就隧道已開放給公眾使用一整季的營運收入而已向政府繳納專營權費或經削減的專營權費前,本款不得生效。 (4) 政府接納公司按照本條的條文繳交任何款項,並不阻止政府就同一季而追索任何其他款項,或追索其後根據第15條審查由公司提供作查閱的帳 簿、帳目及其他資料而顯示為應繳付或須繳付的任何調整數目。 (5) 公司按照本條的條文而繳付任何款項,並不阻止公司就已多繳並已向財政司證明並使其信納為已多繳的款項而索回該款項。 (6) 在本條中─ “季”(quarter) 指一年之中由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開始的三個月; “營運收入”(operating receipts) 指─ (a) 公司在下列各方面收到的合計收入總額─ (i) 根據第40條釐定或根據第41條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隧道費; (ii) 公司根據第45及46條所收取的任何收費或獲得的其他利益;及 (iii) 公司根據本條例所收取的任何其他認可收費, 但不包括─ (A) 銀行利息或投資所得的股息, (B) 投資的出售或贖回所獲的收益,或 (C) 其他資本資產, 及 (b) 公司收到代替該等合計收入總額的任何部分的任何資產、服務或設施的總值,該總值由財政司釐定。 “季”(quarter) “營運收入”(operating receipts)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5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5 財政司有關專營權費的權力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為確定按照第14條而須繳付的專營權費或經削減的專營權費,公司須允許財政司及由財政司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公司的所有帳簿、憑單、收據及所有 其他紀錄(包括公司按照第59條而備存的所有紀錄),以及摘錄及帶走任何此等文件以便作進一步審查。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5 財政司有關專營權費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為確定按照第14條而須繳付的專營權費或經削減的專營權費,公司須允許財政司及由財政司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公司的所有帳簿、憑單、收據及所有 其他紀錄(包括公司按照第59條而備存的所有紀錄),以及摘錄及帶走任何此等文件以便作進一步審查。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6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6 公司負擔建造隧道的開支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III部 隧道的建造 建造隧道的義務及隧道的開始建造日期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公司須自行負擔開支,在隧道區內建造隧道。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6 公司負擔建造隧道的開支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隧道的建造 建造隧道的義務及隧道的開始建造日期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公司須自行負擔開支,在隧道區內建造隧道。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7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7 開始建造日期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公司不得在路政署署長與公司所協定的日期前,在隧道區或施工區內展開任何工程。 (2) 路政署署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開始建造日期。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7 開始建造日期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不得在路政署署長與公司所協定的日期前,在隧道區或施工區內展開任何工程。 (2) 路政署署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開始建造日期。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8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8 公司呈交圖則、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圖則等的擬備及批准 (1) 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隧道構築物及建造工程的圖則,連同其有關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呈交路政署署長,為下列各項作出預備及擬定規格 ─ (a) 一條設有4條行車 的隧道,每一條行車綫全綫的闊度均不少於3.35米,高度均不少於4.87米; (由1984年第307號法律公告 修訂) (b) 為有效運用專營權批授而必須位於隧道區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 (c) 按照第45條為安裝電力電纜、電話電纜及其他電纜而在隧道構築物內預留的任何空間; (d) 路政署署長要求的其他資料。 (2) 該等圖則、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可以是與整個建造工程有關的,亦可以是按照第(3)款以分部形式擬備的。 (3) 凡圖則、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以分部形式擬備,則每一分部均須與路政署署長及公司所協定的建造工程相應部分有關,並須依照所協定的次序擬 備。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8 公司呈交圖則、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 VerDate:30/06/1997 圖則等的擬備及批准 (1) 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隧道構築物及建造工程的圖則,連同其有關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呈交路政署署長,為下列各項作出預備及擬定規格 ─ (a) 一條設有4條行車 的隧道,每一條行車綫全綫的闊度均不少於3.35米,高度均不少於4.87米; (由1984年第307號法律公告 修訂) (b) 為有效運用專營權批授而必須位於隧道區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 (c) 按照第45條為安裝電力電纜、電話電纜及其他電纜而在隧道構築物內預留的任何空間; (d) 路政署署長要求的其他資料。 (2) 該等圖則、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可以是與整個建造工程有關的,亦可以是按照第(3)款以分部形式擬備的。 (3) 凡圖則、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以分部形式擬備,則每一分部均須與路政署署長及公司所協定的建造工程相應部分有關,並須依照所協定的次序擬 備。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9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9 有關施工方法及合約條件的資料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所有根據第18條向路政署署長呈交的圖則、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須夾附計擬進行的施工方法及其有關的合約條件。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19 有關施工方法及合約條件的資料 VerDate:30/06/1997 所有根據第18條向路政署署長呈交的圖則、結構詳情及計算資料須夾附計擬進行的施工方法及其有關的合約條件。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0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0 圖則等未獲批准前建造工程不得展開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路政署署長尚未批准圖則、結構詳情、計算資料、施工的方法與計劃以及與其有關的合約條件前,公司不得展開建造工程的任何部分。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0 圖則等未獲批准前建造工程不得展開 VerDate:30/06/1997 在路政署署長尚未批准圖則、結構詳情、計算資料、施工的方法與計劃以及與其有關的合約條件前,公司不得展開建造工程的任何部分。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1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1 除另行協定外﹐隧道須按照圖則等建造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建造工程須按照已批准的圖則、結構詳情、計算資料、施工方法與計劃及合約條件進行,但須符合公司在路政署署長事前書面批准下不時作出的各 項變通。 (2) 如路政署署長認為建造工程的任何部分─ (a) 與第(1)款的要求有任何背離;或 (b) 施工方法不安全, 他可指示公司中止任何該部分的工程,而該部分工程即不得繼續,直至路政署署長信納任何該等建造工程的繼續會符合該等要求,或施工方法將為安全者(視屬何情況而 定)為止。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1 除另行協定外﹐隧道須按照圖則等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建造工程須按照已批准的圖則、結構詳情、計算資料、施工方法與計劃及合約條件進行,但須符合公司在路政署署長事前書面批准下不時作出的各 項變通。 (2) 如路政署署長認為建造工程的任何部分─ (a) 與第(1)款的要求有任何背離;或 (b) 施工方法不安全, 他可指示公司中止任何該部分的工程,而該部分工程即不得繼續,直至路政署署長信納任何該等建造工程的繼續會符合該等要求,或施工方法將為安全者(視屬何情況而 定)為止。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2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2 避免阻礙船隻航行的預防措施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有關建造工程的一般條文 (1) 建造工程進行期間,公司須按海事處處長要求以標誌標明航道,並保持該等航道暢通無阻,以供船隻通過。 (2) 如路政署署長在諮詢海事處處長後,認為建造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與之有關連的任何機械裝置,正阻礙該等要求所關的任何航道,他可指示公司中 止該項建造工程及將任何該等工程設施或機械裝置移去;此外,除非在路政署署長批准下及符合他所施加的條件,否則不得繼續該項建造工程。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2 避免阻礙船隻航行的預防措施 VerDate:30/06/1997 有關建造工程的一般條文 (1) 建造工程進行期間,公司須按海事處處長要求以標誌標明航道,並保持該等航道暢通無阻,以供船隻通過。 (2) 如路政署署長在諮詢海事處處長後,認為建造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與之有關連的任何機械裝置,正阻礙該等要求所關的任何航道,他可指示公司中 止該項建造工程及將任何該等工程設施或機械裝置移去;此外,除非在路政署署長批准下及符合他所施加的條件,否則不得繼續該項建造工程。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3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3 路政署署長可為某些目的進入隧道區及施工區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路政署署長可無須向公司繳付隧道費或其他收費而隨時進入隧道區及施工區─ (a) 以確定隧道構築物或建造工程是否對使用隧道區的人或受僱在隧道區內工作的人構成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 (b) 以檢查或測試其內的任何機械、裝備或機械裝置; (c) 以確定公司是否在隧道的建造及維修方面遵從本條例的條文; (d) 以使根據本條例所准許的任何建造工程、遷移或修復事宜得以實施。 (2) 公司須向路政署署長提供其為施行第(1)款而要求的設施。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3 路政署署長可為某些目的進入隧道區及施工區 VerDate:30/06/1997 (1) 路政署署長可無須向公司繳付隧道費或其他收費而隨時進入隧道區及施工區─ (a) 以確定隧道構築物或建造工程是否對使用隧道區的人或受僱在隧道區內工作的人構成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 (b) 以檢查或測試其內的任何機械、裝備或機械裝置; (c) 以確定公司是否在隧道的建造及維修方面遵從本條例的條文; (d) 以使根據本條例所准許的任何建造工程、遷移或修復事宜得以實施。 (2) 公司須向路政署署長提供其為施行第(1)款而要求的設施。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4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4 泥石的處置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除《沙粒條例》(第147章)另有規定外,為建造工程而從海床挖出的任何泥石,須由公司依照路政署署長所指示的方法處置。 (由1996年第404號法律公告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4 泥石的處置 VerDate:30/06/1997 除《沙粒條例》(第147章)另有規定外,為建造工程而從海床挖出的任何泥石,須由公司依照路政署署長所指示的方法處置。 (由1996年第404號法律公告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5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5 公司可要求將某些公用設施改道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公司可藉書面通知位於隧道區或施工區內的任何公用設施的擁有人或控制該設施的其他人,要求他將該等設施改道至足以容許建造工程得以繼續進 行而不受阻的程度。 (2) 如擁有人或其他人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合理期限內沒有遵從任何該等要求,則儘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公司亦可作該項改道。 (3) 根據本條所作的任何改道所招致的一切開支須由公司承擔。 (4) 任何根據本條所作的改道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量不導致由有關公用設施所提供的服務間斷。 (5) 在本條中,“公用設施”(public utility) 指供電電纜、電話及其他通訊電纜,以及用作供應水、氣體或油類的喉管或用作排 水或排污的喉管。 “公用設施”(public utility)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5 公司可要求將某些公用設施改道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可藉書面通知位於隧道區或施工區內的任何公用設施的擁有人或控制該設施的其他人,要求他將該等設施改道至足以容許建造工程得以繼續進 行而不受阻的程度。 (2) 如擁有人或其他人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合理期限內沒有遵從任何該等要求,則儘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公司亦可作該項改道。 (3) 根據本條所作的任何改道所招致的一切開支須由公司承擔。 (4) 任何根據本條所作的改道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量不導致由有關公用設施所提供的服務間斷。 (5) 在本條中,“公用設施”(public utility) 指供電電纜、電話及其他通訊電纜,以及用作供應水、氣體或油類的喉管或用作排 水或排污的喉管。 “公用設施”(public utility)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6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6 《建築物條例》不適用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不適用於隧道構築物及建造工程。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6 《建築物條例》不適用 VerDate:30/06/1997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不適用於隧道構築物及建造工程。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7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廢除) VerDate:30/06/1997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8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8 完成日期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建造的完成 (1) 公司須於1973年8月18日前或於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批准的較後日期前完成隧道構築物。 (2) 如公司不能或看來相當可能不會在1973年8月18日前完成隧道構築物,而倘若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批准於較後日期完成該工程,則須顧及公 司是否因為曾經遇到或正遇到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完成隧道構築物(缺乏足夠資金不視為非其所能控制的一種情況)。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8 完成日期 VerDate:30/06/1997 建造的完成 (1) 公司須於1973年8月18日前或於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批准的較後日期前完成隧道構築物。 (2) 如公司不能或看來相當可能不會在1973年8月18日前完成隧道構築物,而倘若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批准於較後日期完成該工程,則須顧及公 司是否因為曾經遇到或正遇到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完成隧道構築物(缺乏足夠資金不視為非其所能控制的一種情況)。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9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9 海床及施工區的修復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公司須在建造工程完成時,或於其後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a) 將受影響的海床盡可能修復至與圖則上敘明的深度和地形相符,以達到路政署署長滿意的程度; (b) 將施工區修復至盡可能接近在開始建造日期前的狀況,以達到路政署署長滿意的程度,但如公司與政府另有協議則除外。 (2) 任何修復工程,如公司沒有按照第(1)款實施,則路政署署長可實施該項修復工程。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29 海床及施工區的修復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須在建造工程完成時,或於其後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a) 將受影響的海床盡可能修復至與圖則上敘明的深度和地形相符,以達到路政署署長滿意的程度; (b) 將施工區修復至盡可能接近在開始建造日期前的狀況,以達到路政署署長滿意的程度,但如公司與政府另有協議則除外。 (2) 任何修復工程,如公司沒有按照第(1)款實施,則路政署署長可實施該項修復工程。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0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0 修復工程的開支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公司須承擔根據第29條進行的任何修復工程的開支,如該項修復工程由路政署署長實施,其開支將由路政署署長向公司追討。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0 修復工程的開支 VerDate:30/06/1997 公司須承擔根據第29條進行的任何修復工程的開支,如該項修復工程由路政署署長實施,其開支將由路政署署長向公司追討。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1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1 隧道開放前所需的證明書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路政署署長向公司發出證明書述明其認為擬開放供公眾使用的隧道部分為處於適合作該用途的狀況前,公司不得開放隧道的任何部分給公眾使用。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1 隧道開放前所需的證明書 VerDate:30/06/1997 在路政署署長向公司發出證明書述明其認為擬開放供公眾使用的隧道部分為處於適合作該用途的狀況前,公司不得開放隧道的任何部分給公眾使用。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2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2 開始經營日期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IV部 隧道的經營 隧道設施的使用 (1) 在符合第31條的規定下,隧道須在運輸署署長及公司雙方協定的日期開放供公眾使用。 (2) 運輸署署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開始經營日期*。 (*1972年8月3日─見1972年第1852號政府公告)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2 開始經營日期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隧道的經營 隧道設施的使用 (1) 在符合第31條的規定下,隧道須在運輸署署長及公司雙方協定的日期開放供公眾使用。 (2) 運輸署署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開始經營日期*。 (*1972年8月3日─見1972年第1852號政府公告 )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3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3 公司提供隧道設施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公司須在開始經營日期當日及在專營權批授的整段持續期內,為汽車通過隧道,提供及操作達到運輸署署長滿意程度的足夠、能發揮效 用及安全 的設施。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3 公司提供隧道設施 VerDate:30/06/1997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公司須在開始經營日期當日及在專營權批授的整段持續期內,為汽車通過隧道,提供及操作達到運輸署署長滿意程度的足夠、能發揮效 用及安全 的設施。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4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4 隧道設施的使用權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 (a) 隧道須供已繳付適當隧道費及根據《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所徵收的任何稅項的汽車通過;及 (b) 公司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阻止或拒絕讓隧道作該用途。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4 隧道設施的使用權 VerDate:30/06/1997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 (a) 隧道須供已繳付適當隧道費及根據《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所徵收的任何稅項的汽車通過;及 (b) 公司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阻止或拒絕讓隧道作該用途。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5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5 隧道交通的管制及安全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公司須為隧道區內的汽車及人士的管制及安全,提供人員及設施,以達到運輸署署長滿意的程度。 (2) 提供該等人員及設施的開支須由公司支付。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5 隧道交通的管制及安全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須為隧道區內的汽車及人士的管制及安全,提供人員及設施,以達到運輸署署長滿意的程度。 (2) 提供該等人員及設施的開支須由公司支付。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6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6 其他法律的適用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條文對隧道區及引道均為適用,猶如該隧道區及引道與該條例所指的道路一樣。 (2) 就任何法律而言,隧道區及引道均為公眾地方。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6 其他法律的適用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條文對隧道區及引道均為適用,猶如該隧道區及引道與該條例所指的道路一樣。 (2) 就任何法律而言,隧道區及引道均為公眾地方。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7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7 為安全理由關閉隧道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每當為使用隧道區的人或受僱於該區內工作的人的安全而看來是有合理需要,公司可以,而在運輸署署長要求下則必須,將隧道關閉或局部關閉, 不讓公眾使用。 (2) 除非關閉或局部關閉隧道是由運輸署署長要求的,否則公司須隨即將關閉事宜通知運輸署署長。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7 為安全理由關閉隧道 VerDate:30/06/1997 (1) 每當為使用隧道區的人或受僱於該區內工作的人的安全而看來是有合理需要,公司可以,而在運輸署署長要求下則必須,將隧道關閉或局部關閉, 不讓公眾使用。 (2) 除非關閉或局部關閉隧道是由運輸署署長要求的,否則公司須隨即將關閉事宜通知運輸署署長。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8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8 由政府負責隧道的運作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如信納為了公眾安全起見而有需要的話,可命令政府接管隧道的運作,以及接管為該等運作而有需要一併接管的公司財產,並且繼 續運作直至總督會同行政局另作命令為止。 (2) 凡由於任何該等接管而引致公司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政府須向公司支付由政府與公司協定的款額,如無該等協定,則須支付由根據《仲裁條例》 (第341章)進行的仲裁所裁定的款額。 (3) 任何該等接管的期間,須計算入專營權批授期之內,而不得從專營權批授期中扣除。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8 由政府負責隧道的運作 VerDate:30/06/1997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如信納為了公眾安全起見而有需要的話,可命令政府接管隧道的運作,以及接管為該等運作而有需要一併接管的公司財產,並且繼 續運作直至總督會同行政局另作命令為止。 (2) 凡由於任何該等接管而引致公司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政府須向公司支付由政府與公司協定的款額,如無該等協定,則須支付由根據《仲裁條 例》(第341章)進行的仲裁所裁定的款額。 (3) 任何該等接管的期間,須計算入專營權批授期之內,而不得從專營權批授期中扣除。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9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9 運輸署署長可為視察目的而進入隧道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運輸署署長在開始經營日期之後,可無須向公司繳付隧道費或其他收費而隨時進入隧道區,以─ (a) 確定公司是否為汽車及汽車上的乘客通過隧道,以及為隧道區內交通的管制及安全,提供足夠、能發揮效用及安全的設施; (b) 確定公司是否遵從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 (2) 公司須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為施行第(1)款而要求的設施。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9 運輸署署長可為視察目的而進入隧道 VerDate:30/06/1997 (1) 運輸署署長在開始經營日期之後,可無須向公司繳付隧道費或其他收費而隨時進入隧道區,以─ (a) 確定公司是否為汽車及汽車上的乘客通過隧道,以及為隧道區內交通的管制及安全,提供足夠、能發揮效用及安全的設施; (b) 確定公司是否遵從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 (2) 公司須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為施行第(1)款而要求的設施。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0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0 公司就隧道的使用而收取經批准的隧道費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收取隧道費 (1)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公司可就汽車通過隧道而索取及收取隧道費 隧道費由公司釐定,並於開紿經營日期前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或於開始 經營日期後根據第41條協定或決定。 (2) 運輸署署長須安排將根據第(1)款所釐定及批准的隧道費收費表於開始經營日期前在憲報刊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0 公司就隧道的使用而收取經批准的隧道費 VerDate:30/06/1997 收取隧道費 (1)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公司可就汽車通過隧道而索取及收取隧道費 隧道費由公司釐定,並於開紿經營日期前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或於開始 經營日期後根據第41條協定或決定。 (2) 運輸署署長須安排將根據第(1)款所釐定及批准的隧道費收費表於開始經營日期前在憲報刊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1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1 隧道費的更改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不時與公司協定,更改根據第40條所釐定及批准的隧道費,或更改根據本條協定或決定的隧道費。 (2) 如不能根據第(1)款作出協定,總督會同行政局或公司可將更改隧道費的問題提交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進行的仲裁。 (3) 對於根據第(2)款提交的仲裁,仲裁人須在顧及以下各點的情況下,考慮公司在根據本條例履行其義務或行使其權利時,是否未獲得合理的報 酬,或是獲得過多的報酬─ (a) 香港經濟情況的任何重要變動; (b) 按照第57(4)條作出的任何命令; (c) 公司根據第58條所作出的任何上訴遭駁回; (d) 影響專營權批授的任何其他情況的任何重要變動;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e) 引進或更改就使用隧道而徵收的任何稅項或徵費的效果。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4) 凡─ (a) 根據第(1)款總督會同行政局與公司作出協定更改隧道費;或 (b) 根據第(2)款提交仲裁而決定應更改隧道費, 則根據第40條釐定及批准的隧道費,或根據本條對隧道費作出的任何更改,均須依照該協定或決定(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更改。 (5) 運輸署署長須安排將根據本條更改的隧道費收費表,在該協定或決定後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1 隧道費的更改 VerDate:30/06/1997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不時與公司協定,更改根據第40條所釐定及批准的隧道費,或更改根據本條協定或決定的隧道費。 (2) 如不能根據第(1)款作出協定,總督會同行政局或公司可將更改隧道費的問題提交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進行的仲裁。 (3) 對於根據第(2)款提交的仲裁,仲裁人須在顧及以下各點的情況下,考慮公司在根據本條例履行其義務或行使其權利時,是否未獲得合理的報 酬,或是獲得過多的報酬─ (a) 香港經濟情況的任何重要變動; (b) 按照第57(4)條作出的任何命令; (c) 公司根據第58條所作出的任何上訴遭駁回; (d) 影響專營權批授的任何其他情況的任何重要變動;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e) 引進或更改就使用隧道而徵收的任何稅項或徵費的效果。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4) 凡─ (a) 根據第(1)款總督會同行政局與公司作出協定更改隧道費;或 (b) 根據第(2)款提交仲裁而決定應更改隧道費, 則根據第40條釐定及批准的隧道費,或根據本條對隧道費作出的任何更改,均須依照該協定或決定(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更改。 (5) 運輸署署長須安排將根據本條更改的隧道費收費表,在該協定或決定後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1A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1A 汽車類別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根據第40或41條在憲報刊登的隧道費收費表上所提及的汽車類別,須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提及的汽車定義及種類解釋。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1A 汽車類別 VerDate:30/06/1997 根據第40或41條在憲報刊登的隧道費收費表上所提及的汽車類別,須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提及的汽車定義及種類解釋。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增補)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2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2 隧道費通告的展示及出售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公司須安排在隧道兩端的顯眼位置展示通告,說明就每類汽車根據《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所徵收的稅款以及每類汽車須繳付 的隧道費的總額;該通告的展示須達到運輸署署長滿意的程度。 (2) 公司須安排將公司現行收取的隧道費收費表印本,存放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以合理收費售予每一名申請購買該收費表的人。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2 隧道費通告的展示及出售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須安排在隧道兩端的顯眼位置展示通告,說明就每類汽車根據《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所徵收的稅款以及每類汽車須繳付 的隧道費的總額;該通告的展示須達到運輸署署長滿意的程度。 (2) 公司須安排將公司現行收取的隧道費收費表印本,存放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以合理收費售予每一名申請購買該收費表的人。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3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3 公司不可收取高於既定款額或經更改款額的隧道費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公司向任何人收取的隧道費,不得高於根據第40條所釐定及批准的有關隧道費,或如隧道費已根據第41條更改,則不得高於已如此更改的有關隧道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3 公司不可收取高於既定款額或經更改款額的隧道費 VerDate:30/06/1997 公司向任何人收取的隧道費,不得高於根據第40條所釐定及批准的有關隧道費,或如隧道費已根據第41條更改,則不得高於已如此更改的有關隧道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4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4 公司可建立隧道構築物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不妨礙保留的權利的行使的情況下,公司可為了收取隧道費而在隧道區內建立其認為必需的隧道費繳費處、繳費室及其他構築物。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4 公司可建立隧道構築物 VerDate:30/06/1997 在不妨礙保留的權利的行使的情況下,公司可為了收取隧道費而在隧道區內建立其認為必需的隧道費繳費處、繳費室及其他構築物。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4A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4A 公司可安裝自動收費設施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公司可為收取車輛通過隧道而繳付的隧道費及稅款(根據《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徵收的稅款),而在任何隧道費構築物處安裝及使用運輸署署長所批 准的自動收費設施,亦可安裝運輸署署長所批准的附屬設施。 (由1993年第48號第2條增補)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4A 公司可安裝自動收費設施 VerDate:30/06/1997 公司可為收取車輛通過隧道而繳付的隧道費及稅款(根據《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徵收的稅款),而在任何隧道費構築物處安裝及使用運輸署署長所批 准的自動收費設施,亦可安裝運輸署署長所批准的附屬設施。 (由1993年第48號第2條增補)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5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5 安裝通過隧道的輸電纜等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隧道區內的電纜安裝及廣告 在不妨礙保留的權利的行使的情況下,公司如事先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可准許隧道構築物內安裝電力供應電纜和電話電纜,以及其他用以通訊的電纜,而公司可就該准 許安裝施加有關收費與其他事項的條件,惟這等條件亦須取得同樣的批准。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5 安裝通過隧道的輸電纜等 VerDate:30/06/1997 隧道區內的電纜安裝及廣告 在不妨礙保留的權利的行使的情況下,公司如事先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可准許隧道構築物內安裝電力供應電纜和電話電纜,以及其他用以通訊的電纜,而公司可就該准 許安裝施加有關收費與其他事項的條件,惟這等條件亦須取得同樣的批准。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6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6 隧道區內的廣告宣傳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在不妨礙保留的權利的行使的情況下,公司如事先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可使用或准許使用隧道構築物的任何部分作廣告宣傳之用,而公司可就 該使用或准許使用施加有關收費與其他事項的條件,惟這等條件亦須取得同樣的批准。 (2)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Ⅸ部對使用隧道構築物的任何部分作廣告宣傳之用的事宜並不適用。 (由1986年第10號第 32條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6 隧道區內的廣告宣傳 VerDate:30/06/1997 (1) 在不妨礙保留的權利的行使的情況下,公司如事先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可使用或准許使用隧道構築物的任何部分作廣告宣傳之用,而公司可就 該使用或准許使用施加有關收費與其他事項的條件,惟這等條件亦須取得同樣的批准。 (2)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Ⅸ部對使用隧道構築物的任何部分作廣告宣傳之用的事宜並不適用。 (由1986年第10號第 32條修訂)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7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7 運輸署署長須顧及使用及通過隧道時的安全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除非運輸署署長信納,根據第45條作出的任何安裝工程或根據第46條作出的任何廣告宣傳不會危及使用隧道區或受僱在隧道區內工作的人的安全和不妨害汽車通過隧 道,否則運輸署署長不得批准任何該等安裝工程或廣告宣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7 運輸署署長須顧及使用及通過隧道時的安全 VerDate:30/06/1997 除非運輸署署長信納,根據第45條作出的任何安裝工程或根據第46條作出的任何廣告宣傳不會危及使用隧道區或受僱在隧道區內工作的人的安全和不妨害汽車通過隧 道,否則運輸署署長不得批准任何該等安裝工程或廣告宣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8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8 隧道須維持修葺妥善狀況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V部 維修、修葺及改動 (1) 公司須將隧道構築物維持於達到路政署署長滿意程度的修葺妥善狀況。 (2) 路政署署長可藉書面通知,要求公司對隧道構築物實施路政署署長認為對妥善維修該構築物來說是有需要的修葺及改動,以及對預防在隧道構築物 內發生火警及其他災患來說是有需要的修葺及改動。 (3) 如公司在接獲該通知書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遵從任何該等要求,則路政署署長可實施必需的修葺及改動。 (4) 無論何時,如路政署署長認為由於情況需要必須立即實施該等修葺或改動,則可要求公司立即實施該等修葺或改動,或如路政署署長認為適當,可 通知公司或無須通知公司而立即實施該等修葺或改動。 (5) 公司須負擔根據本條實施的修葺或改動的開支,如該等修葺或改動是由路政署署長實施的,則路政署署長可向公司追討該等開支。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8 隧道須維持修葺妥善狀況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維修、修葺及改動 (1) 公司須將隧道構築物維持於達到路政署署長滿意程度的修葺妥善狀況。 (2) 路政署署長可藉書面通知,要求公司對隧道構築物實施路政署署長認為對妥善維修該構築物來說是有需要的修葺及改動,以及對預防在隧道構築物 內發生火警及其他災患來說是有需要的修葺及改動。 (3) 如公司在接獲該通知書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遵從任何該等要求,則路政署署長可實施必需的修葺及改動。 (4) 無論何時,如路政署署長認為由於情況需要必須立即實施該等修葺或改動,則可要求公司立即實施該等修葺或改動,或如路政署署長認為適當,可 通知公司或無須通知公司而立即實施該等修葺或改動。 (5) 公司須負擔根據本條實施的修葺或改動的開支,如該等修葺或改動是由路政署署長實施的,則路政署署長可向公司追討該等開支。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9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9 第20至26條及第66條適用於修葺及改動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凡公司根據第48條對隧道構築物實施任何修葺或改動,則第20至26條及第66條的條文須適用於該等修葺或改動,猶如該等修葺或改動乃建造工程一樣。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49 第20至26條及第66條適用於修葺及改動 VerDate:30/06/1997 凡公司根據第48條對隧道構築物實施任何修葺或改動,則第20至26條及第66條的條文須適用於該等修葺或改動,猶如該等修葺或改動乃建造工程一樣。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0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0 為修葺或改動而關閉隧道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每當有需要實施對隧道構築物的任何修葺或改動,公司可以,而在路政署署長要求下則必須,將隧道關閉或局部關閉,不讓公眾使用。 (2) 未經事先通知運輸署署長,公司不得實施上述任何關閉。 (3) 每當依據路政署署長的要求而根據本條實施關閉,則未經路政署署長事先同意,不得將隧道或其受影響的部分重新開放給公眾使用。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0 為修葺或改動而關閉隧道 VerDate:30/06/1997 (1) 每當有需要實施對隧道構築物的任何修葺或改動,公司可以,而在路政署署長要求下則必須,將隧道關閉或局部關閉,不讓公眾使用。 (2) 未經事先通知運輸署署長,公司不得實施上述任何關閉。 (3) 每當依據路政署署長的要求而根據本條實施關閉,則未經路政署署長事先同意,不得將隧道或其受影響的部分重新開放給公眾使用。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1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1 專營權批授的撤銷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VI部 專營權批授的撤銷及屆滿以及公司的清盤 (1) 如總督會同行政局認為─ (a) 公司不能或看似相當不可能在第28(1)條所規定的日期完成隧道構築物,或提供或經營隧道設施,或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維修隧道構築物;或 (b) 公司在極大程度上沒有遵守本條例或《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的任何條文, 則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指示運輸署署長向公司送達通知書,通知書內指明任何該等意見的理由,及要求公司在該通知書的送達日期後28天內,以書面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 專營權批授不應被撤銷的因由。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2) 如公司在該通知書的送達日期後28天內,沒有提出專營權批授不應被撤銷的充分因由,或如總督會同行政局在考慮公司或任何在公司有財務權益 的其他人所作出的任何申述後,認為公司或該其他人未有提出專營權批授不應被撤銷的充分因由,則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撤銷該專營權批授,而該項撤銷須由該命令所 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3) 根據第(2)款所作出的命令,必須送達公司,其後並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1 專營權批授的撤銷 VerDate:30/06/1997 第VI部 專營權批授的撤銷及屆滿以及公司的清盤 (1) 如總督會同行政局認為─ (a) 公司不能或看似相當不可能在第28(1)條所規定的日期完成隧道構築物,或提供或經營隧道設施,或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維修隧道構築物;或 (b) 公司在極大程度上沒有遵守本條例或《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的任何條文, 則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指示運輸署署長向公司送達通知書,通知書內指明任何該等意見的理由,及要求公司在該通知書的送達日期後28天內,以書面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 專營權批授不應被撤銷的因由。 (由1984年第28號第10條修訂) (2) 如公司在該通知書的送達日期後28天內,沒有提出專營權批授不應被撤銷的充分因由,或如總督會同行政局在考慮公司或任何在公司有財務權益 的其他人所作出的任何申述後,認為公司或該其他人未有提出專營權批授不應被撤銷的充分因由,則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撤銷該專營權批授,而該項撤銷須由該命令所 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3) 根據第(2)款所作出的命令,必須送達公司,其後並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2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2 公司清盤或終止專營權批授的影響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公司根據本條例而具有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均須於下列事項發生時終止,而公司的資產則須歸予政府─ (a) 除第53條另有規定外─ (i) 公司開始任何自動清盤(為按照第5條作出的轉讓則除外); (ii) 就公司而作出清盤令; (iii) 根據第51條撤銷專營權批授; (b) 除第54條另有規定外,專營權批授期屆滿。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2 公司清盤或終止專營權批授的影響 VerDate:30/06/1997 公司根據本條例而具有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均須於下列事項發生時終止,而公司的資產則須歸予政府─ (a) 除第53條另有規定外─ (i) 公司開始任何自動清盤(為按照第5條作出的轉讓則除外); (ii) 就公司而作出清盤令; (iii) 根據第51條撤銷專營權批授; (b) 除第54條另有規定外,專營權批授期屆滿。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3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3 公司的法律責任及在清盤或終止專營權批授時政府須支付的款額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在發生第52(a)條所指明的任何事項時,公司除須支付應付予政府的所有其他款項外,另有法律責任支付─ (a) 政府按照第13條招致的開支的任何未付款額; (b) 按照第14條到期應付的專營權費的全部款額; (c) (如該等事項在建造工程完成之前發生)政府就以下事項而招致的開支的任何款額─ (i) 按照第29(1)(a)及(b)條修復海床及施工區;及 (ii) 使建造工程在各方面均達到路政署署長滿意程度的安全狀況。 (2) 在發生第52(a)條所指明的任何事項時─ (a) 政府須就公司的資產向公司支付一筆由政府與公司所協定的款額;如無協定,則須支付由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進行的仲裁所裁定的款 額; (b) 根據(a)段由仲裁裁定給公司的任何款額中,須扣除總督會同行政局視為恰當的款額作為罰款; (c) 如公司違反第28條,即不得根據本款獲得任何款額。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3 公司的法律責任及在清盤或終止專營權批授時政府須支付的款額 VerDate:30/06/1997 (1) 在發生第52(a)條所指明的任何事項時,公司除須支付應付予政府的所有其他款項外,另有法律責任支付─ (a) 政府按照第13條招致的開支的任何未付款額; (b) 按照第14條到期應付的專營權費的全部款額; (c) (如該等事項在建造工程完成之前發生)政府就以下事項而招致的開支的任何款額─ (i) 按照第29(1)(a)及(b)條修復海床及施工區;及 (ii) 使建造工程在各方面均達到路政署署長滿意程度的安全狀況。 (2) 在發生第52(a)條所指明的任何事項時─ (a) 政府須就公司的資產向公司支付一筆由政府與公司所協定的款額;如無協定,則須支付由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進行的仲裁所裁定的款 額; (b) 根據(a)段由仲裁裁定給公司的任何款額中,須扣除總督會同行政局視為恰當的款額作為罰款; (c) 如公司違反第28條,即不得根據本款獲得任何款額。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4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4 專營權批授屆滿時對公司作出補還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專營權批授期屆滿時,政府無須向公司支付任何補償,但政府須向公司支付組成資產部分的任何機械、裝備或機械裝置的折舊後價值(該價值按照《稅務條例》(第 112章)第VI部計算),該等機械、裝備或機械裝置須為在緊接專營權批授期屆滿前5年內在財政司同意下由公司購買,且在專營權批授期屆滿時由公司擁有者。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4 專營權批授屆滿時對公司作出補還 VerDate:30/06/1997 在專營權批授期屆滿時,政府無須向公司支付任何補償,但政府須向公司支付組成資產部分的任何機械、裝備或機械裝置的折舊後價值(該價值按照《稅務條例》(第1 12章)第Ⅵ部計算),該等機械、裝備或機械裝置須為在緊接專營權批授期屆滿前5年內在財政司同意下由公司購買,且在專營權批授期屆滿時由公司擁有者。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5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5 政府對公司的債項並無法律責任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公司的資產根據本部歸予政府,並不因此而使政府對公司的任何債項負上法律責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5 政府對公司的債項並無法律責任 VerDate:30/06/1997 公司的資產根據本部歸予政府,並不因此而使政府對公司的任何債項負上法律責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6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6 “資產”的涵義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在本部中,“資產”(assets) 指隧道構築物及附屬於隧道的建造、經營和維修方面的所有建築物、機械、裝備及機械裝置。 “資產”(assets)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6 “資產”的涵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部中,“資產”(assets) 指隧道構築物及附屬於隧道的建造、經營和維修方面的所有建築物、機械、裝備及機械裝置。 “資產”(assets)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7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7 差餉繳納人及車主就隧道設施提出上訴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VII部 上訴 (1) 如有1000名或以上在香港居住的差餉繳納人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登記的車主,認為公司沒有及仍沒有提供或維持足夠、能 發揮效用或安全的設施以供汽車通過隧道,則該等人士可集體以呈請書方式向總督會同行政局上訴。 (2) 除非在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呈請書的日期前不少於14天,該份呈請書的副本已送達公司,否則總督會同行政局不會考慮該呈請書,而總督會同行 政局就該呈請書作出任何決定之前,須收受及考慮公司就此而提交的任何書面申述。 (3) 就考慮任何該等呈請書而言,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委任一人或一個委員會調查該事項,並就此而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報告。 (4) 在有任何該等上訴時,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命令公司對任何該等沒有做到的事項作出補救。 (5) 總督會同行政局就任何該等上訴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6) 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第(4)款所作出的每一項命令,均須在憲報刊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7 差餉繳納人及車主就隧道設施提出上訴 VerDate:30/06/1997 第VII部 上訴 (1) 如有1000名或以上在香港居住的差餉繳納人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登記的車主,認為公司沒有及仍沒有提供或維持足夠、能 發揮效用或安全的設施以供汽車通過隧道,則該等人士可集體以呈請書方式向總督會同行政局上訴。 (2) 除非在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呈請書的日期前不少於14天,該份呈請書的副本已送達公司,否則總督會同行政局不會考慮該呈請書,而總督會同行 政局就該呈請書作出任何決定之前,須收受及考慮公司就此而提交的任何書面申述。 (3) 就考慮任何該等呈請書而言,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委任一人或一個委員會調查該事項,並就此而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報告。 (4) 在有任何該等上訴時,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命令公司對任何該等沒有做到的事項作出補救。 (5) 總督會同行政局就任何該等上訴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6) 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第(4)款所作出的每一項命令,均須在憲報刊登。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8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8 公司提出上訴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如公司對路政署署長或運輸署署長根據本條例所作出的任何要求或指示,或拒絕給予任何同意或批准而感到受屈,公司可以呈請書方式向總督會同 行政局上訴。 (2) 除總督會同行政局另作指示外,當有任何該等上訴作出時,則除根據第37或50條作出關閉或局部關閉隧道的要求外,任何該等要求或指示均不 得強制執行,直至總督會同行政局就該上訴作出決定為止。 (3) 總督會同行政局就任何該等上訴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8 公司提出上訴 VerDate:30/06/1997 (1) 如公司對路政署署長或運輸署署長根據本條例所作出的任何要求或指示,或拒絕給予任何同意或批准而感到受屈,公司可以呈請書方式向總督會同 行政局上訴。 (2) 除總督會同行政局另作指示外,當有任何該等上訴作出時,則除根據第37或50條作出關閉或局部關閉隧道的要求外,任何該等要求或指示均不 得強制執行,直至總督會同行政局就該上訴作出決定為止。 (3) 總督會同行政局就任何該等上訴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9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9 紀錄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VIII部 紀錄及資料 (1) 公司須備存以下紀錄─ (a) 整套隧道構築物的最新圖則,而該等圖則須包括不時對隧道構築物作出的所有改動及加建; (b) 每個隧道費繳費處開放的時間; (c) 使用隧道的汽車的數目,並指明該等車輛的種類、通過隧道的方向,以及提供有關的連續及累積數字; (d) 所收隧道費的款額及所發出的隧道費代用券(如有的話)的數量和價格; (e) 隧道區內所有交通意外及交通停頓事故; (f) 與隧道的運作相關而僱用的人員,包括僱用性質、地點及時間的詳情; (g) 訂明的其他紀錄。 (2) 公司須准許運輸署署長查閱、審查及複製所有此等紀錄、任何隧道費代用券及與之相關而由公司備存的帳目,並須提供由運輸署署長不時要求以進 行該等查閱、審查或複製的設施。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59 紀錄 VerDate:30/06/1997 第VIII部 紀錄及資料 (1) 公司須備存以下紀錄─ (a) 整套隧道構築物的最新圖則,而該等圖則須包括不時對隧道構築物作出的所有改動及加建; (b) 每個隧道費繳費處開放的時間; (c) 使用隧道的汽車的數目,並指明該等車輛的種類、通過隧道的方向,以及提供有關的連續及累積數字; (d) 所收隧道費的款額及所發出的隧道費代用券(如有的話)的數量和價格; (e) 隧道區內所有交通意外及交通停頓事故; (f) 與隧道的運作相關而僱用的人員,包括僱用性質、地點及時間的詳情; (g) 訂明的其他紀錄。 (2) 公司須准許運輸署署長查閱、審查及複製所有此等紀錄、任何隧道費代用券及與之相關而由公司備存的帳目,並須提供由運輸署署長不時要求以進 行該等查閱、審查或複製的設施。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0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0 公司須向路政署署長或運輸署署長提供的資料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為使路政署署長或運輸署署長能確定公司已作出或將作出任何安排,以履行本條例下的義務,公司須在路政署署長或運輸署署長(視屬何情況而定)要求時,立即向其提交 與隧道的建造、經營或維修有關的資料,或其要求的與公司組織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的資料。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0 公司須向路政署署長或運輸署署長提供的資料 VerDate:30/06/1997 為使路政署署長或運輸署署長能確定公司已作出或將作出任何安排,以履行本條例下的義務,公司須在路政署署長或運輸署署長(視屬何情況而定)要求時,立即向其提交 與隧道的建造、經營或維修有關的資料,或其要求的與公司組織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的資料。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1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1 訂立規例的權力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第IX部 規例及附例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a) 由公司提供足夠、能發揮效用、安全及持續的設施,供汽車通過隧道及引道; (b) 顧慮到發生火警、積聚一氧化碳或其他危險氣體的情況下,使用隧道區的人或受僱在隧道區內工作的人的安全; (c) 隧道構築物及引道的照明水平及能見度系數; (d)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廢除) (e) 公司為隧道區內及引道上的交通管制、限制和安全而提供的人員所具有的權力; (f) 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通往隧道的任何引道的位置及範圍; (g) 警務人員可接管隧道區內及引道上的交通管制和限制的情況以及程度; (h) 車輛通過隧道及引道的優先次序; (i) 除第59條所指明者外,公司尚須備存的任何紀錄; (j) 訂明根據本條例而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任何事項; (k)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條文所需或適宜的其他目的。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1 訂立規例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第IX部 規例及附例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a) 由公司提供足夠、能發揮效用、安全及持續的設施,供汽車通過隧道及引道; (b) 顧慮到發生火警、積聚一氧化碳或其他危險氣體的情況下,使用隧道區的人或受僱在隧道區內工作的人的安全; (c) 隧道構築物及引道的照明水平及能見度系數; (d)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廢除) (e) 公司為隧道區內及引道上的交通管制、限制和安全而提供的人員所具有的權力; (f) 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通往隧道的任何引道的位置及範圍; (g) 警務人員可接管隧道區內及引道上的交通管制和限制的情況以及程度; (h) 車輛通過隧道及引道的優先次序; (i) 除第59條所指明者外,公司尚須備存的任何紀錄; (j) 訂明根據本條例而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任何事項; (k)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條文所需或適宜的其他目的。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2 (由1999年第44號第45條廢除) VerDate:01/09/1999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2 訂立附例的權力 VerDate:01/04/1999 1. 按照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條例─ (a)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均予廢除; (b) 運輸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藉以就任何隨着該項廢除以致是需要或合宜的相應修訂(不論該等相應修訂是就任何條例的條文或就任何附屬法例的條文 作出)以及保留和過渡性安排,訂定條文。 以上規定只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適用以生效力。 2. 保留和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轉載於第368章附表的註腳)。 (1)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公司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附例─ (a) 隧道區內及引道上的公共衞生、秩序及安全,以及防止及減少在隧道內及在引道上發生妨擾事故; (b) 隧道區內及引道上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 (c) 對隧道及引道的行車速度的規管; (d) 對可使用隧道及引道的車輛的類型、大小、狀況及負載的規管; (e) 對車輛在隧道內及引道上使用燈光、響號、警報器及其他裝備的規管; (f) 對任何令人厭惡、有害或危險的貨品運入或運經隧道區或引道的規管及防止; (g) 就隧道的使用而收取隧道費; (h) 就隧道的使用而購買、發出及收取隧道費代用券; (ha) 對根據第44A條批准的自動收費設施的使用的規管; (由1993年第48號第3條增補) (i) 對在隧道內或引道上引起阻塞的任何車輛或物件的拖走或移走,並就該等車輛或物件的拖走或移走、存放、扣留或維修而徵收收費; (j) 保護公司所擁有或掌管的任何財產免受損壞或損害; (k) 公司為隧道區內及引道上的交通管制、限制及安全而提供的人員的僱用及編制; (l) 規限公眾駕駛汽車通過隧道及引道的任何其他條件;及 (m) 與隧道的管制、經營及管理有關而有需要作出規定的任何其他事宜。 (1A) 根據第(1)款所訂立的任何附例,凡規定可為某項目的而發出許可證,該附例亦可訂明就該許可證而須繳付的費用。 (由1974年第69號第2條增 補) (2) 根據第(1)款所訂立的所有附例,均須經立法局批准。 (3) 任何該等附例可訂定違反該等附例所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並可就之而訂定不超過$2000罰款的罰則。 (由1993年第48號第3條修 訂) (4) 公司須安排將根據本條訂立的所有附例的印本,存放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以合理收費售予每一名申請購買該印本的人。 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62 訂立附例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公司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附例─ (a) 隧道區內及引道上的公共衞生、秩序及安全,以及防止及減少在隧道內及在引道上發生妨擾事故; (b) 隧道區內及引道上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 (c) 對隧道及引道的行車速度的規管; (d) 對可使用隧道及引道的車輛的類型、大小、狀況及負載的規管; (e) 對車輛在隧道內及引道上使用燈光、響號、警報器及其他裝備的規管; (f) 對任何令人厭惡、有害或危險的貨品運入或運經隧道區或引道的規管及防止;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