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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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 SECT 31AB

立法會議員等披露根據第31AA條收取的資料

(1) 儘管第30條另有規定, 立法會議員可為使立法會議員能根據《 基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 或
為使立法會議員能考慮是否根據 《 基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 而向秘書長披露任何根據第31AA條收取的
資料。

(2) 儘管第30條另有規定, 秘書長如信納為使立法會議員能根據《 基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 或
為使立法會議員能考慮是否根據 《 基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
有合理需要向任何受僱於立法會秘書處的 職員披露任何根據第(1)款收取的 資料, 則秘書長可在 得到立法會主席事先批
准下, 向該職員披露該等資料。

(3) 立法會主席除非信納為使立法會議員能根據《 基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 或
為使立法會議員能考慮是否根據《 基本法》 第七十 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 有合理需要根據第(2)款作出某項披露,
否則不得批准該項披露。

(4) 凡立法會全體議員的 四分之一已根據《 基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九)項, 就某項根據第31AA(2)條提交立法會議員的
事宜作出聯合動議, 指 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 瀆職行為,
則就任何人披露律政司司長根據第31AA(2)條向立法會議員提供的 關乎該事宜的 任何資料而言, 第30(1)條不適用。

(5) 在 本條中,

 “秘書長”(Secretary General) 具有《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443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 義。
(由2008年第22號第5條增補)

 “秘書長”(Secretary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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