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的申請 (1) 獲按照第14C(3)或 14D(5)條送達限制令的 受疑人或 第三者可隨時向法庭申請指示。 (2) 該項申請的 當事人須為─ (a) 該受疑人及第三者; 及 (b) 專員。 (3) 根據第(1)款申請指示的 人, 須按有關法庭的 法官所作命令而將該項申請的 編定聆訊日期通知其他各當事人。 (4) 在 聆訊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時, 法庭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 指示。 (由1974年第9號第7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