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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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 SECT 14E

指示的申請

(1) 獲按照第14C(3)或 14D(5)條送達限制令的 受疑人或 第三者可隨時向法庭申請指示。

(2) 該項申請的 當事人須為─

   (a)  該受疑人及第三者; 及

   (b)  專員。

(3) 根據第(1)款申請指示的 人, 須按有關法庭的 法官所作命令而將該項申請的 編定聆訊日期通知其他各當事人。

(4) 在 聆訊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時, 法庭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 指示。 (由1974年第9號第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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