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3A條獲得的資料的披露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根據或 憑藉第13A條而從稅務局局長或 稅務局任何人員獲得並根據《 稅務條例》 (第112章)須受保密責任規限的 資料, 除為進行與本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 法律程序或 就本條例所訂罪行進行檢控而可由專員或 調查人員向律政司司長披露外, 不得予以披露。 (由1996年第48號第5條增補。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