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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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 SECT 12A
串謀
(1) 被裁定串謀犯本部所訂罪行的 人, 須一如被裁定犯該罪行而以同樣方式處理及懲罰; 適用於證明該罪行的
證據規則, 亦同樣適用於證明串謀犯該罪 行。
(2) 本條例第III部所授予的 調查權力同樣適用於對串謀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 調查, 一如適用於對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
調查。 (由1980年第28號第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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