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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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LONG TITLE
本文件並無《 香港法例活頁版》 編配的 章號, 但基於「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的 設計, 本文件在
電腦資料庫中須配予一個非正式的
“章”號作為識別代號, 讓使用者進行查索 時,
可選擇將搜尋範圍縮窄於個別“章”號所代表的 文件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條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
“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 法律規定的 範圍內存在 和發展。
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 補充。 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 合法 的 權利和利益, 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
監督和管理。
”
第二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 者個人不得侵佔、 買賣、 出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修改為:
“任何組織或 者個人不得侵佔、 買賣或 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的 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 規定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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