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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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69
“虛假”(false) 及“製造”(making) 的涵義
就本部而言─
(a) 任何文書如有以下情況, 即屬虛假─
(i) 該文書是以某式樣製成, 並看來是由某人以該式樣製造, 但事實上該人並無以該式樣製造該文書;
(ii) 該文書是以某式樣製成, 並看來是獲某人授權以該式樣製造, 但事實上該人並無授權以該式樣製造該文書;
(iii) 該文書是按某些條款製成, 並看來是由某人按該等條款製造, 但事實上該人並無按該等條款製造該文書;
(iv) 該文書是按某些條款製成, 並看來是獲某人授權按該等條款製造,
但事實上該人並無授權按該等條款製造該文書;
(v) 該文書看來曾由某人在 某方面予以更改, 但事實上該人並無在 該方面予以更改;
(vi) 該文書看來是獲某人授權在 某方面予以更改, 但事實上該人並無授權在 該方面予以更改;
(vii) 該文書看來是在 某日期、 某地方或 在 某些情況下製造或 更改, 但事實上並非在 該日該地方或 在
該等情況下製造或 更改; 或
(viii) 該文書看來是由一名存在 的 人製造或 更改, 但事實上該人並不存在 ;
(b) 任何人如更改任何文書, 使其在 某方面屬虛假, 則不論該文書在 該項更改以外的 其他方面是否屬虛假,
該人亦須被視為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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