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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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35

有關出生或死亡個案的虛假陳述等

任何人─

   (a)  對出生或 死亡個案的 登記官員向其提出的 任何關於須就出生或 死亡個案登記的 詳情的 問題,
        故意作出虛假答覆, 或 故意向該登記官員就出生或 死亡 個案或 死因提供虛假資料; 或

   (b)  故意作出虛假證明書或 聲明, 而該證明書或 聲明是根據任何關於出生或 死亡個案的 登記的 成文法則, 或
        為該等成文法則的 施行而作出的 , 或 知道該 證明書或 聲明是屬虛假而將其作為真實者使用, 或
        作為真實者而提供或 送交任何人; 或

   (c)  故意作出、 提供或 使用任何關於將活產嬰兒報稱為非活產者, 或 關於任何棺木內所安放的 死者屍體或
        非活產嬰兒屍體的 虛假陳述或 聲明, 或 假裝任 何活產嬰兒為非活產者; 或

   (d)  作出任何虛假陳述, 意圖使該項陳述載入任何出生或 死亡登記冊內, 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及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250。 (將1922年第21號第6條編入。 由1924年第5號附表修訂;
               由1972年第52號第2條修訂) [比照 1911 c.6 s.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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